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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
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jié)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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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車提醒您,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四要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逃避處罰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為故意。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