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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出生證明一般只需要三步: 第一,登報申明; 第二,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第三,帶著補發申請表到衛生行政部門或指定單位予以補發。 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在主流媒刊登報申明之前的出生證明已經作廢。 2、帶著有申明的那張報紙,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等到原簽發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后,就會出具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復印件。 3、帶著補發申請到衛生行政部門或指定單位予以補發。等到補發機構核實確認信息后,就會為其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注:申請人必須為新生兒的父母。若不是父母,必須持有公證處公證的新生兒父母出具的委托書。由當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進行材料審核,負責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同時登記備案。法律依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第二十三條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