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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能風險代理。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資料圖】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二、撤銷勞動爭議仲裁情形有: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找法網提醒您,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三、勞動爭議仲裁處理規則:
1.先行調解原則。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在裁決前,首先應進行調解,不經調解一般不得裁決。
2.回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認為具有法定回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法定回避情節的,可能影響公正裁決,都可以自動或申請回避。
3.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均為三名或三名以上單數組成。
4.一次裁決原則。是指任何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不能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再次申請仲裁,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