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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縣級政府批準,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限期拆除)并公告;
【資料圖】
2.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3.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6.制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7.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執行有一定的時間程序,不是說幾天可以執行完結的,需要看被執行是否有資產,法院一般受理后要先從立案庭移送到執行局,執行局要分案,分到承辦法官后,要先初查(查銀行、土地、房產),給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等等,這些內容都是需要時間的。
一般是六個月的執行期限,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有其他的特殊情況,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還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時,或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三、如果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不是只需要提交一紙判決書就可以的。找法網提醒您,按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的明確規定,權利人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行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會對口頭申請制作筆錄,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但如果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約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1)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
(2)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