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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私自接走孩子違法,但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可以接走孩子的除外,探視權是不能放棄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依法享有探視權。
探視私自接走孩子違法,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了探視時可以接走孩子,則探視接走孩子不犯法。法律沒有禁止探視方行使探視權時不能把孩子接走,如果直接撫養方同意接走孩子的,可以接走,并且應當及時的將孩子送回。
不可以放棄撫養權和探視權,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系與人身有緊密聯系的權利,屬親屬權,是一種身份權利,即使是協議約定放棄探視權,也是無效條款,所以放棄探望權的協議條款是無效的。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法律快車提醒您,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探望權不僅是一種權利,也是父或母親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
探視權得不到執行是可以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是,已滿8周歲的子女有權按自己意愿拒絕探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