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越來越多的企業限制員工離職后的就業范圍,很多職場人被企業唬的一愣一愣的,真的以為自己不能從事同行業的工作,不得不換行業,而帶來的卻是隔行如隔山的痛苦,那么離職后還要受競業限制約束嗎,離職后還要不要受競業限制約束?
網友咨詢:
離職后還要受競業限制約束嗎,離職后還要不要受競業限制約束?
【資料圖】
陜西洪振律師事務所鄭明明律師解答:
員工離職后仍受競業限制協議的約束。競業限制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
對具有競業限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限制。該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
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詢法律問題】
陜西洪振律師事務所鄭明明律師解析: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對掌握本單位核心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規定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具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同類業務。
區別于其他類型的保密措施,競業限制的特點是通過對勞動者離職后開業和就業權力的適度限制,達到防止商業秘密被泄露的目的,因此是一項積極的預防泄密措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實施競業限制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