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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業工程承包的現象是非常普遍的,發包人支付價款,承包人負責建設工程。但是在工程建設完成后,發包人并不能如期付款,那么就可該工程進行折價或拍賣,承包方享有工程款優先權。那么工程款優先權是什么,工程款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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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優先權是什么,工程款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北京東衛律師事務所靳雙權律師解答:
工程款的優先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相對于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工程款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同樣,優先于當事人申請保全后針對該財產的債權。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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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東衛律師事務所靳雙權律師解析: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認為,該部分費用若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則按約定,如無特別約定,應當具有優先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具體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結算款已屆期的,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終止履行的,自合同實際解除、終止之日起算;
(3)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但合同約定除質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屆滿的,自合同約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