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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那么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怎么樣的,債權人會議行使哪些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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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怎么樣的,債權人會議行使哪些職權?
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康軍鋒律師解答:
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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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康軍鋒律師解析:
債權人會議的召開,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的實現及債權人破產程序參與權的行使為目的,以方便破產程序的公正、順利進行為必要。基于此,我國立法規定,債權人會議的召集權歸屬于人民法院和會議主席,召集依據或基于法律規定、或基于法院和會議主席的職權、抑或基于清算組或一定比例的債權人的要求。
依照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應當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宣布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及其它有關事項,并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的基本情況(破產法意見第24條)。可知,法院應當在第一次會議召開前,完成債權人資格的審查工作,因為此時債權申報的期限已經屆滿;且因在第一次會議上須通報債務人的基本情況,法院也須在此之前完成對債務人經營和財務等情況的調查和審查工作。至于以后的會議議程則以事先確定和通知的為準,不外乎圍繞會議的職權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