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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發布通知,個體工商戶從2014年開始,不需要以前的那種“驗照年檢”,改為“年報制度”。根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