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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公司裁員且屬于法律規定的可以裁員的情形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賠償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等四種情形之一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