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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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根本違約的情形如下:
1、交房期限屆滿未交房,且經過催告三個月內仍未交房;
2、開發商的原因造成當事人無法在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產證;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