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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債權人向債務人發放借款后,就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如果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就會涉及到債權受償順序的問題,但是,債權人能否平等受償代位權債權,優先受償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網友咨詢:曾某因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分別向李某、余某借款20萬元,后來曾某因生意上出現資金斷鏈,無法經營,出現虧損。債務到期后。李某、余某分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生效后,曾某還是未能還錢,兩人又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曾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于是法院終結了本次執行。在終結執行后,李某發現了張某欠曾某20萬元貨款,于是李某以張某為被告,曾某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代為權訴訟。經審理后,法院判決張某對曾某負有20萬元到期債務,判令張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李某20萬元。張某在判決生效后,并未履行判決,李某向法院提起了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張某將20萬元交到了法院。余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出要參與分配。李某不同意余某參與分配。
江蘇環科園律師事務所劉培辰律師解答:
余某不可以平等受償。代位訴訟發生后,權利義務已經轉移,本案中的李某對曾某享有的債權,曾某對張某的享有的債權已經消滅,產生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李某對張某享有20萬元債權,李某申請的被執行人已經變成了張某,并且李某不能向曾某主張債權了。與余某申請的被執行人已經不是同一人,不能按照執行規定參與分配。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第對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的分配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實際上采納了優先受償說的觀點,突破傳統債權相對性和債權平等性的理論,使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債權實際上具有了優先受償的排他性質。該規定促使債權人獲得了優先受嘗權。
劉培辰律師解析:
優先受償權也稱先取特權,是指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執行分配中,債權是否享有優先權,事關權利人的利益,尤須從嚴把握。實體法意義上,債權具有相對性,無排他的效力,因此數個債權,不論其發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
先查封本身是一種公法行為,目的更關注的是保存相應財產的現狀和價值,防止財產流失,避免執行落空和確定執行法院的處置權,其所生效力并非如《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留置權、質權等“法定的優先權”。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8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根據上述規定,須是同一被執行人始有參與分配的可能。即,參與分配的要件為須是同一被執行人。而本案中的被執行人是張某,而余某的申請被執行人是曾某,兩案執行的顯然并非同一被執行人。因此,余某并不能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