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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嗎?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在離婚訴訟中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協議離婚后,還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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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飛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損害賠償可以在離婚時提出,離婚之后,只要符合一定條件,依然可以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重婚是指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包括法律婚和事實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
指配偶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認定構成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方式有:
⑴虐待家庭成員;
指長期多次對家庭成員進行摧殘,使他們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后果嚴重,如果是偶爾幾次,不屬于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⑵遺棄家庭成員。
指家庭成員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為。
尤飛律師補充: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離婚精神賠償的數額主要考慮以下六個因素:
1、結婚時間。結婚時間長和對家庭貢獻較大的,賠償數額相對要高。
2、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4、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上,心理上受傷害較重,離婚后社會評價降低,再婚比較困難,無生活來源的,賠償數額較高;另一方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危害的,賠償數額不宜過高。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一要按照當地的生活水準合情合理的確定賠償數額,生活水準高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高,生活水準低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低。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