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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一些急于離婚的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盡快解除婚姻關系等目的,往往未考慮清楚就答應對方提出的合理或不合理的條件,作出自己有能力或沒有能力兌現的承諾。那么婚姻協議中經濟補償條款有效嗎,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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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協議中經濟補償條款有效嗎,有法律效力嗎?
廣東泰諾律師事務所杜錦秀律師解答:
婚姻協議中經濟補償條款是否有效需要看協議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意,協議內容有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果協議合法則有效。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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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泰諾律師事務所杜錦秀律師解析:
雙方協商一致在離婚協議書中達成的補償條款,一方自愿給付另一方的賠償,不應適用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自愿給付的賠償款與離婚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同。精神損害賠償需要結合過錯方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等,而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自愿給付賠償款的約定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應為合法有效。
所謂忠誠協議,事實上就是夫妻雙方之間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的不得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否則將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從而變更夫妻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內容的協議。現階段,越來越多的年輕夫婦開始利用忠誠協議來維護雙方婚姻關系的持續穩定。但是對于忠誠協議的效力,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司法實踐中,現階段都存在一定的爭議。我們認為,忠誠協議是否有效還是應當根據其條款的具體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規范和法律精神來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