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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詐騙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刑法上的虛構事實,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實,騙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虛構全部的事實,也可以是虛構部分事實。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哥哥去年12月份結婚的,今年5月我哥在聊天記錄上查到她老婆與另外一男生的聊天記錄,內容是嫂子在今年4月跟別的男人發生了關系,被我哥知道后,他很生氣。他說他有他老婆的很多證據,包里發現避孕藥,還有賬戶的錢亂用等。他們兩人結婚到現在雖然睡一起,但只同過三次房,因為他老婆不同意。他現在要求起訴離婚,而且最好是能起訴成功,并且最好是女方歸還38000的彩禮,家電還給女方。請問這樣可以起訴成功嗎?我哥哥甚至要告她騙婚,請問這個構成騙婚嗎?
法妞律師解答:
不屬于騙婚,只能算妻子婚后出軌。要打官司,只能是控告妻子出軌導致感情破裂,申請離婚而已。
即使真的構成騙婚,對于禮金的問題,如果不能證明"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的話 也是拿不回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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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律師補充: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