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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不斷上升,不少往日情深的夫妻更是為了分割房產的問題對簿公堂。高漲的房價令人心動,社會上騙婚分房產事例也很常見,對此國家進一步完善了婚姻法中如何分割財產的內容。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應遵循什么原則?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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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應遵循什么原則?
吳玉瓊律師解答: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在離婚案件中共同財產的認定及分割問題往往是案件的核心問題。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遵循民法契約自由的原則,采取約定財產制優先的原則,在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
吳玉瓊律師補充:
(1)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3)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