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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眾多財產類犯罪案件中敲詐勒索案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當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公民的財產權利也因此受到損害。那么怎么樣才算是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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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樣才算是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如何認定?
湖北浩澤律師事務所石佳佳律師解答:
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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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浩澤律師事務所石佳佳律師解析:
一般來說,敲詐勒索行為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為:行為人指定日期和地點交付財物,如有違抗則日后將其威脅內容付諸實現;行為人當場以暴力相威脅,要求日后按指定日期和地點交付財物;行為人以日后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當場取得財物。
敲詐行為即向對方實施一定暴力或者脅迫,要求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其中暴力或脅迫不要求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達到了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構成搶劫罪。
1. “暴力”對象包括被害人或者第三者(形成了對被害人的脅迫);行為人加害自己身體的行為,形成了對被害人的恐嚇時,也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
2. “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以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即使對方清楚不交付財物就會招致惡害。這種惡害,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