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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勞動者工作一天,可以獲得一天的工資,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當天的工資。
但有些企業會在《員工手冊》中規定,員工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即曠工一天實際上多扣員工其他兩天正常工作日的工資,這樣的做法其實是有違公平原則,缺乏法律依據的。
【資料圖】
網友詢問:
員工曠工兩天,公司扣除一周的工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北京德恒(蘇州)律師事務所李俊霞律師解答:
曠工是指員工請假沒有獲得批準或沒有履行請假手續而未到崗上班的行為。對于曠工員工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的行政處分與解除勞動合同之外,還有一些單位會采用扣工資的方式
勞動法沒有曠工一天扣多少工資的,按現行做法,曠工當天,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除了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外,不得額外扣工資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北京德恒(蘇州)律師事務所李俊霞律師解析: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補充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為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正當理由: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5)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6)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7)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李俊霞律師簡介
2008年進入律師行業,2011年正式執業。本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則,為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