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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有償乘車還是免費搭車,搭車人都是車上司乘人員,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有過錯的,其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駕駛人員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圖】
網友詢問:
搭車上班,出了車禍,車主是否要承擔搭車人的賠償責任?
河北乾驥律師事務所關強律師解答:
無論是有償乘車還是免費搭車,搭車人都是車上司乘人員,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有過錯的,其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駕駛人員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的“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營運行為。
即如果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的,駕駛員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過錯的,應當酌情賠償受害者損失。例如:如果小客車甲和私家車乙相撞,造成乙車輛上的免費同乘人丙受傷的,如果事故責任是小客車甲引起的,同乘人丙按侵權追究甲的責任,要求甲賠償。如果事故責任是私家車乙引起的,同乘人可以要求乙賠償自己的損失,盡管乙是免費給丙搭車的。通過這個例子,已經將損害的發生是由于駕駛者的過失造成的,能否作為駕駛者或所有人的免責事由解釋清楚了,即免費不是免責的前提,作為車輛的駕駛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無償搭乘,本身就負有謹慎義務要將他人平安送到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償作為確認這種謹慎義務有無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河北乾驥律師事務所關強律師解析:
機動車的搭乘者可否主張損害賠償,要區分搭乘者的善意或惡意,其判斷標準為是否經過機動車駕駛人或所有人同意。
如果搭乘者在駕駛人不知悉也不可能知悉的情況下搭乘,如利用非正常手段進入貨車車廂而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損害。這種情況下搭乘者是惡意的,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經駕駛人同意免費搭乘車輛的,搭乘者就是好意同乘人。好意同乘絕不意味著乘車人甘愿承擔風險,不能認為好意同乘者放棄遭受交通事故損害的賠償權利,駕駛員也不能因為好意同乘人是無償搭車而隨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財產于不顧,好意同乘不能作為駕駛員和車主免責的根據。對于這種情況的搭乘人仍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是一般不能夠要求全部賠償。善意搭乘人包括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關強律師簡介
關強,2009年律師執業。執業以來辦理了300多件交通事故糾紛,大量民商事、婚姻家庭、刑事辯護等業務,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當事人好評。以當事人利益為中心,以執業操守為律,全心全意為當事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