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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場所是:辦案機關指定的居所。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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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是什么意思?
上海至合(濰坊)律師事務所姚欣委律師解答:
對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場所是:辦案機關指定的居所。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或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上海至合(濰坊)律師事務所姚欣委律師解析: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姚欣委律師簡介
自執業以來,處理過刑事辯護、婚姻家庭、勞動工傷、交通事故、房產糾紛、債權債務,抵押擔保、建筑工程等糾紛幾百余件,受到當事人極大的肯定,除此之外,給多領域多家公司擔任法律顧問,解決公司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