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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當然可以復婚。男女雙方離婚后,又想要恢復婚姻關系,需要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對于離婚后,未辦理恢復結婚的登記手續而又實行同居,法律是不承認其婚姻效力的,這種同居將產生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上不承認他們之間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和雙方間沒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和相互扶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